冀發改技術〔2009〕1017號 河北省工程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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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若幹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的通知》,推進產業技術自主創新,增強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重大戰略任務、重大工程建設的技術支撐能力,依據《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河北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北省工程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工程實驗室”),是指以提高我省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力,突破重大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製約為目標,強化對重點產業、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建設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主要依托有較強技術研發和成果產業化能力的企業、高等院校、轉製科研機構等建立的產學研相結合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省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圍繞國家和省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重大戰略任務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需要,開展產業核心技術攻關和關鍵工藝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製、高技術產業化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發、重點產業技術標準研究製定、工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重大意昂4成果的應用、行業技術服務及技術交流合作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目標: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製,成為應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臺。
第五條 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原則:
(一)堅持產業需求導向,圍繞重點產業發展和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加強關鍵技術供給,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
(二)堅持高水平、專業化,突出專業特色、技術研發優勢,強化高素質人才隊伍支撐。
(三)堅持創新資源整合,充分利用現有基礎和條件,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以增量投入帶動已有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堅持體製機製創新,充分發揮產學研各方優勢和積極性,探索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實驗室建設的組織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織製定相關政策,發布重點建設領域,指導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評審、審批省工程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省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三)組織省工程實驗室的驗收和運行評價。
(四)推薦符合條件的省工程實驗室申報國家工程實驗室。
第七條 各設區市(擴權縣)發展改革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是省工程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本地區或本部門所屬單位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和建設管理。
(二)組織做好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的前期準備以及驗收後省工程實驗室的運行管理工作。
(三)通過安排配套資金、相關計劃等支持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四)負責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所屬省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有關情況。
第八條 省工程實驗室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照有關批復文件的要求,落實省工程實驗室建設相關支撐條件,籌措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省工程實驗室的正常運行。
(二)承擔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研發任務,為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重大戰略任務實施、重點工程建設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保證省工程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
(三)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實施和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審理
第九條 申請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在相關領域具備較強研發優勢,有主持國家、省重點科研或技術創新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申請單位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三)申請建設的省工程實驗室應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和目標合理,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規範。
(四)符合國家和省其他有關政策。
第十條 擬申請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應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相關要求,編寫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報告(編製大綱見附件一),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核批復項目申請報告,並對符合條件的省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根據相關批復,實施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項目完成建設內容、達到預期目標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編製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編製大綱見附件二),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省工程實驗室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工程實驗室實行運行情況年報製度。建設單位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省工程實驗室上年度運行總結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年度報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與條件運行情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情況以及其它相關工作情況和建議等。主管部門將省工程實驗室上年度運行總結報告審查、匯總後,於每年3月底之前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省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製。省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對省工程實驗室進行運行評價。
第十六條 評價程序:
(一)省工程實驗室根據有關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省工程實驗室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對上報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與評價。
(四)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和發布省工程實驗室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務和重點工程相關研發工作的情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以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帶動作用;研發試驗設施建設和利用情況;產學研合作以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建設單位對工程實驗室的保障作用等。評價指標體系和具體要求另行製訂。
第十八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評為優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實驗室,省發展改革委在安排相關項目時,將擇優對其後續創新能力建設給予支持,並推薦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省級工程實驗室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被評為基本合格的工程實驗室,將給予警告,並由主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評為不合格的省工程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工程實驗室名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如需變更,須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批準。省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省產業政策和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工程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對批復建設的省工程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或撤銷。
第二十條 省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況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暫停受理建設單位申報項目、撤銷省工程實驗室等措施,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
(二)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社會影響。
(四)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五)有其它有關情況,造成嚴重後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省工程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河北省工程實驗室”。
第二十二條 有關省工程實驗室項目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河北省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河北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報告編製大綱
- 一、項目摘要
- 二、建設背景及必要性
- 1、本領域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 2、國內外技術發展狀況、技術發展的比較分析與技術發展趨勢預測分析
- 3、當前急待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
- 三、主要方向、任務與目標
- 1、擬突破的技術方向
- 2、主要功能與任務
- 3、近期和中期目標
- 四、組織機構、管理與運行機製
- 1、申報單位及各參建單位概況
- 2、機構設置與職責
- 3、主要技術帶頭人、管理人員及技術隊伍情況
- 4、運行和管理機製
- 五、建設方案
- 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 六、節能及環保影響
- 1、節能分析
- 2、環境影響評價
- 七、項目實施進度與管理
- 1、建設周期
- 2、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 3、建設期的項目管理
- 八、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 1、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 2、建設投資估算
- 3、分年投資計劃表
- 4、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 九、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 1、經濟效益分析
- 2、社會效益分析
- 十、項目風險分析
- 1、技術風險
- 2、技術服務與市場風險
- 3、其它風險
- 十一、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 十二、附件
- 1、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合作協議
- 2、工程實驗室章程
- 3、前期意昂4成果證明文件
- 4、主管部門意見
- 5、其它配套證明文件等
- 附件二
- 河北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報告編製大綱
- 一、項目摘要
- 二、項目建設工作概述
- 三、主要建設內容和質量評定
- 1、建安工程
- 主體工程完成情況;配套設施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定情況;文檔資料。
- 2、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
- 配置的合理性與完整性;儀器設備的調試、聯機運轉情況
- 3、配套條件
- 水、電、氣等支撐條件;其他配套條件
- 四、財務決算
- 1、資金到位情況
- 2、工程決算及審計報告
- 3、科研經費
- 4、流動資金
- 5、投資效果評價
- 6、其他
- 五、運行機製
- 1、組織機構
- 2、規章製度
- 3、管理與運行機製
- 4、主要負責人和骨幹隊伍
- 六、建設期的工作業績
- 1、科研開發
- 2、合作關系
- 3、技術成果及應用
- 七、近中期任務與目標
- 1、中遠期發展規劃
- 2、近三年的主要任務與目標
- 八、其它需說明的事項
- 九、相關附件